全国读书推广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17 09:5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阅读,促进书香社会发展,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素质教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革命文化。 全民素质教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传播有利于公民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科学知识和文化。文明,激发公民阅读兴趣,培养公民阅读习惯,增强公民阅读能力,提高公民阅读质量,营造浓厚的读书环境和读书氛围,让全社会爱上读书。 第三条 全民扫盲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按照公益性、基础性、平等性、便民性的要求,建立普惠性、普惠性、效率性的全民阅读推广体系,培育文明习惯,培育家国情怀,增强精神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 国家加强全民扫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全民阅读工作的统筹协调行政区域。 第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全民素质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素质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推进全民阅读工作。 第六条 国家报纸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民阅读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阅读推广实施方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全民扫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完善阅读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阅读环境,提高阅读服务效率。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协、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引导丰富出版类型,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推出更多优秀出版作品。出版思想深邃、艺术精湛、做工精细的出版物,增加全民阅读的优质内容供给。 第十条 对国家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全民阅读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健康、新颖、体现文化内涵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推动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相结合,增强吸引力、增加参与性、注重实效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推动全民阅读,培育全民阅读活动品牌。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鼓励公民多读经典,提升精神境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的观念。 第十三条 每年四月第四周为全国读书周。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理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优秀出版物的推广工作,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 第十五条 从事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推广优质阅读内容,弘扬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 第十六条 newspap等新闻媒体期刊出版单位、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栏(节目)、公益公告等宣传全民阅读的优秀出版物和先进模式,推动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环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和使用促进全民阅读的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等,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扩大活动在全民阅读推广中的影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范和引导的基础上,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扫盲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全民素质教育活动必须接受指导和指导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全民读书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需要,加强相关区域和设施的统筹协调和使用,科学合理规划全民阅读设施建设,规划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捷、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 全民阅读设施主要包括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提供公众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新时代文明培训中心(站、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乡(街)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栏目图书馆等。ries(社区书店)。 (屏幕)、公共数字阅读终端等领域和设备。 第二十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提供读书、借阅、读书加拜、识字培训等公共服务,宣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阅览室、自修室,配备桌椅,并提供相关阅读服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要的设施。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的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全民阅读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 符合条件的全民阅读设施必须向公众开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且开放时间必须公开;符合条件的全民阅读设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人员,确保全民阅读设施和公共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置全民阅读设施,为居民提供阅读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不统一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功能和用途、阻碍其正常运行。如果需要拆卸或因城乡建设改变功能或者用途的,必须依法重建或者改造全民阅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旅游中心、宾馆饭店、银行、商场、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设置相关阅读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在飞机、船舶、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便捷、无障碍的阅读服务。 公园、景点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游客自身情况安排合适的阅读设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设置图书馆、阅览室、报刊架、报刊阅览栏(屏)等,提供多种形式的阅读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实体书店改善阅读条件,开展读书活动,充分发挥为全民阅读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生存国家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结合,促进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提高数字阅读的便利性和享受性。 数字阅读服务提供商应加强数字阅读内容管理,推广优质数字阅读内容,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国民素质提升相关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阅读空间建设,开展公共阅读空间建设。开展旧书交换流通,创新阅读服务模式,丰富全民阅读场景。 国家鼓励和支持panlipunan na lumahok sa pagbibigay ng mga serbisyo sa pagbabasa alinsunod sa batas sa pamamagitan ng iba't ibang paraan tulad ng pagtatatag ng mga entidad, pagpopondo ng mga proyekto, pag-isponsor ng mga aktibidad, pagbibigay的力量ng mga pasilidad、pagbibigay ng mga publikasyon、atbp。 第四章 国家读书保障 Artikulo 28 Dapat palakasin ng estado ang proteksyon ng pagbasa para sa lahat、palawakin ang saklaw ng pagbasa para sa lahat、pagtuunan ng pansin ang pagsuporta sa pagbasa para sa lahat sa kanayunan、lumang rebolusyonaryong baseng lugar、etnikong lugar、 hangganan、atrasadong lugar、itaguyod ang balanse、koordinadong pagpapaunlad ng pagbasa para sa lahat。 Artikulo 29 Ang 部门 ng pangangasiwa ng pambansang pahayagan at publikasyon ay dapat, kasabay ng mga kaugnay na 部门 ng Konseho n阅读阶梯,开展适合其特点和阅读规则的阅读指导活动。 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阅读阶梯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版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出版物。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儿童、青少年阅读专区,根据儿童、青少年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对儿童、青少年进行阅读指导。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尽可能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阅读材料,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培养幼儿en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书香校园建设,增加阅读在教学计划中的比重,设置阅读课程,开展阅读指导,组织校园阅读活动,帮助学生养成阅读习惯,加强教师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阅读指导能力。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阅读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方式,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鼓励学生扩大阅读内容,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阅读计划。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强化推进农村阅读的责任,增加农村阅读内容供给,优化农村阅读环境条件,提高农村阅读服务效率,加强农村妇女儿童阅读服务保障,促进农村基本文化服务均等化,富民乡村。 面向农村的农村地区出版物要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高各族人民阅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把书香城市和书香乡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培育全社会的读书习惯,推动城市文明建设和乡村文明风俗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形式的出版物,支持全民无障碍阅读设施建设。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工具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阅读需求和特点,提供适合老年人的阅读内容,优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阅读舒适度。 符合条件的大学(学校)及老年人服务机构要开展老年人读书活动,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全民阅读研究,指导开展公民阅读状况调查,支持全民阅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全民阅读服务部门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阅读活动监管,优化阅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读书活动中公民的健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全民阅读促进职责,贪污、挪用全民阅读经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限期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级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向社会开放,未公布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人员的。从事与职责、宗旨不符的服务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加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